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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某与朋友在KTV大量饮酒,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朋友蒋某在道路上驾驶,饮酒后的2人怀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。刚开出去没多久,蒋某醉意上头,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,随后被交警以醉驾查获。归案后,被告人张某和朋友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,庭审中认罪。在本案中,为什么张某没有开车,却也同样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主犯受到法律制裁?对此,红网《百姓呼声》栏目联动律师——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平作出了专业解答。
为什么张某未开车依然违反了法律?
部分驾驶人员可能简单地认为醉驾、危险驾驶仅仅和开车人有关,却忽视了可能构成“共同犯罪”这一法律规定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,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。危险驾驶罪作为故意犯罪,也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。张某虽然未开车,但其明知朋友大量饮酒,仍将本人的车辆交给朋友驾驶,以致其朋友发生危险驾驶行为,可以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。因此,一定要走出“没有饮酒或者饮酒未开车,就不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”的认识误区,清醒地意识到即便没有饮酒或者饮酒未开车,一旦行为不当,也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。
危险驾驶罪的构成与处罚
根据《刑法修正案九》第八条、《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,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:
(一)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;
(二)醉酒驾驶机动车的;
(三)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,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,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;
(四)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。
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、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因此,危险驾驶罪主要存在四种行为:飙车、醉驾、严重超载或超速、运输危险化学品,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,六个月以下。
在哪些情况下,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呢?
危险驾驶罪共犯的认定是二人以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有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情形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,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的对两名犯罪人分别判处拘役,并处罚金。以下这些因饮酒引发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:“教唆型”共犯,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,仍极力劝酒或胁迫、刺激其饮酒,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;“胁迫型”共犯,机动车所有人、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,指使、教唆、胁迫、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;“帮助型”共犯,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,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;“合驾型”共犯,二人或多人均醉酒,共同分段驾驶的行为。
酒驾醉驾等危险驾驶的行为时刻威胁着驾驶员和他人的生命安全,一旦发生事故,所产生的代价都是血的代价,对自己、对他人都是极大的伤害,同时对于驾驶员或是有关帮助、教唆、胁迫驾驶员危险驾驶的人员而言,将会面临牢狱之灾。在此告诫广大读者:无论是劝酒、唆使他人酒后开车,还是将自己所有车辆借给明知已经喝酒的朋友,都有可能让自己变成危险驾驶罪的“共犯”。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,一定要文明驾驶,喝酒不开车,开车不喝酒,也不劝他人酒后开车,切勿抱有侥幸心理,以身试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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