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珠海刑事律师:利用棋牌APP开设“云赌场”牟利?获刑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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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3-9-21 18:49:0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,赌博方式也“更新换代”,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端棋牌类APP开设“云赌场”谋取非法利益,却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。

基本案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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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期间,李某利用某手机聊天软件组建聊天群,同时在某棋牌APP中充值开设“房间”;后李某组织群内参赌人员在该“房间”内打麻将赌博,并设定游戏积分制、根据积分兑换赌资、赢家向其支付房间费等赌博规则。其间,李某共收取房间费13万余元,非法获利7万余元。案发后,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,后被检察机关公诉至法院。在审理过程中,李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余元。

法院判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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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,利用互联网通讯终端软件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,并从中渔利,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,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。鉴于李某具有自首、退缴赃款、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,并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情节、评估意见,法院以开设赌场罪,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,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。


律师说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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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实践中,对于聚众赌博行为和开设赌场行为往往难以区分,其实两罪的主要区别是:第一,聚众赌博的场所随意性较大,一般持续时间也比较短;开设赌场则相对稳定,持续时间长;第二,聚众赌博通常没有很强的组织性,而开设赌场则有着一定的规则或分工。

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曾明确,以营利为目的,通过邀请人员加入聊天群的方式招揽赌客,设定赌博规则,利用聊天群进行控制管理,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,属于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“开设赌场”。本案中,李某以营利为目的,利用即时通讯软件招揽赌客,组织赌客通过手机游戏软件进行赌博的行为,符合“开设赌场”的构成要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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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提醒,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赌博更是害人害己。大家切勿抱有侥幸心理,利用网络平台、社交软件等工具从事网上开设赌场或参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,否则必将受到法律惩处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《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

第一条 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、数据,组织赌博活动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“开设赌场”行为。

(一)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;

(二)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;

(三)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;

(四)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。

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:

(一)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;

(二)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;

(三)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;

(四)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,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;

(五)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,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;

(六)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,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;

(七)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;

(八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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